一位7岁孩童在非正规教育机构举办的补习班中不幸遭遇不幸,鉴于该补习班并非合法的教育机构,警方已决定不对此事展开立案调查。

图片[1]-一位7岁孩童在非正规教育机构举办的补习班中不幸遭遇不幸,鉴于该补习班并非合法的教育机构,警方已决定不对此事展开立案调查。-同恩资源分享网 图片[2]-一位7岁孩童在非正规教育机构举办的补习班中不幸遭遇不幸,鉴于该补习班并非合法的教育机构,警方已决定不对此事展开立案调查。-同恩资源分享网

近期,在温州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一名年仅7岁的男孩在补习班不幸坠楼,生命戛然而止。这一事件迅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根据《看见》栏目的大河报记者从男孩的家属处获得的最新消息,家长们对涉事教师曹某表示了强烈的愤慨,并已正式对他提起了控告。他们指控曹某在照看学生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了孩子的不幸身亡,同时,也指认补习班的教育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嫌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

尽管家属的指控情绪激动,但警方在对此事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后,做出了一个令公众颇感意外的决定。警方经过详细调查,认为曹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决定不对这起案件进行立案。这一决定无疑在家属和公众之间引发了更大的争议和讨论,人们对于警方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和质疑。在这个敏感的时刻,社会各界都在密切关注此事的后续发展,期待能够得到一个公正、透明的处理结果。

据大河报先前报道,7月26日的夜晚,温州鹿城区的一处住宅小区内,一场悲剧悄然上演。年仅7岁的男童曾虹博,在一家由温州某小学退休教师曹某创办的辅导班内学习时,不幸从14楼高的窗户坠落。尽管医护人员迅速展开紧急救治,但终究未能挽回这个幼小生命的逝去。

这家辅导班以其独特的教学方式和对语文写作的专注吸引了众多学生的目光。曾虹博报名参加了为期5周的暑期课程,每周安排两节课,总费用为1800元。在这个班级中,共有6名学生一同学习。事发当晚,其中3名学生正在客厅内,由曹某亲自负责看护和辅导他们的写作。而曾虹博及另外两名学生则被安排在一个独立的房间里。令人遗憾的是,这个房间并没有配备专人看护,而且窗户是开着的,更没有安装任何护栏来保障孩子们的安全。

这一悲剧的发生,不仅让曾虹博的家人悲痛欲绝,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儿童安全教育的广泛关注。在这个本应充满欢声笑语的暑期,这样的意外让人痛心疾首,也提醒着我们,无论在何时何地,孩子们的安全都应是我们最为关注的焦点。

8月14日,一则令人痛心的消息传遍社会。据《看见》记者从男孩的亲属处得知,这名孩子在与同龄人嬉戏玩耍时,不幸从高处坠落,生命戛然而止。尽管男孩的家属对涉事老师曹某提出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指控,但警方经过调查,并未发现曹某存在犯罪事实。家属还指控曹某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但由于该设施被认为不属于教育机构,因此相关法条不适用,案件未能立案。

家属通过温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系了鹿城区教育局,得到的回应是,在“双减”政策实施后,学科类培训不再被审批,而涉事老师曹某无证经营,属于非法补课。家属对此表示不满,他们认为,即便场地无证,但由于存在收费记录、上课视频和作业批改等教学活动,该场地也应被视为教学场所,不应因其非法补习教育而免除责任。目前,家属已经提出了复议申请。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法律分析。他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在此事件中,作为补习班的经营者,曹某有责任确保设施完备,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付建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付建律师认为,由于涉事房间外无护栏,且就读学生年龄仅7岁,存在安全隐患。曹某将学生分为两个区域,其中一名7岁男孩所在的房间无人看护,窗户未安装护栏,最终导致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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